讯问是刑事侦查阶段的一项常规措施,简言之,其为侦查人员以言词方式向被讯问人提问,以期获得案件相关事实的陈述。作为刑事诉讼中一项由公权力主导的侦查措施,讯问本身即具有侵害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潜在性。传统的刑事诉讼理念注重对案件真实的发现、对破案率的追求,在这一目的的指引下讯问实际上处于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和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矛盾中。当然这一矛盾似乎只存在于理论之中,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牺牲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来获取口供已是理所当然。与此同时,现代法治文明的发达已经让人们认识到,国家的强大与权力的肆无忌惮趋势已经让每一个个体都处在涉讼者的危险中,因此人们不得不很大程度上寄希望于法治的发达,而程序的发达则是这其中重要的一环。以程序设计的完善来彰显正义、保障人权,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良好期许。现代刑事诉讼中,讯问程序是以承认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为前提的,从对口供的片面追求到求得犯罪嫌疑人的自愿供述是讯问程序从传统到现代转变的主要表现形式。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的法治程度表明其法治文明程度,而一国讯问程序的完善与否则是该国刑事诉讼法治程度的指南针。本文的开篇对讯问程序及其正当性标准进行探讨,随后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主要法治国家的讯问程序的正当性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将直面我国讯问程序现状,旨在认清现状并总结这一现状存在的缘由,同时思考我国讯问程序正当化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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