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司法化是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界讨论的一个比较热烈的问题。学者们之所以热衷于宪法司法化问题的研究,在于它关系到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宪政国家的建立,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目前,虽然绝大多数学者赞同宪法司法化,但也有少数学者持反对意见,即使在持赞同意见的学者中对宪法司法化所包含的内容及我国应采取的模式也存在着不同见解,有些观点甚至是截然对立。对于上述问题,本文均做以论述,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关于宪法应否司法化,本文持肯定的态度,并从宪法的本质、目的、地位、特殊性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五个方面阐述了理论依据。关于宪法司法化所包含的内容,有学者认为它就是指宪法的司法适用;有学者认为它是指违宪审查;另外有的学者认为它应包括上述两方面的内容,本文赞同第三种提法,并从违宪主体角度阐述了理由。关于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模式选择问题,本文在总结美国模式、欧陆模式、立法机关监督模式、宪法委员会监督模式这四种当今世界主要的宪法司法化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特有的政治法律制度,提出了我国宪法司法化模式的构想,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普通法院共同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违宪审查双轨制,和普通法院受理宪法诉讼相结合的模式。之所以采用这种模式,在于它与我国现存的政治法律制度有着最好的兼容性,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由于政治体制的改革变动所带来的社会动荡。本文的创新在于提出了违宪审查的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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