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是在元末农民大起义推翻元朝的基础上建立的封建王朝,鉴于元亡的教训,明朝统治者总结前朝的经验,对监察体制和法规作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并充分运用改造后的监察系统对经济实行监控。它不仅为中央监控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钱粮出纳等财经行为设置了细密的监察网络,同时,又以派遣御史出巡的方式让中央的监察效力直达地方基层,构建起信息的快速通达通道,为中央掌握地方经济建设的第一手信息提供便利。御史们被赋予了强大的执行权力,对于犯有贪墨问题的地方官员有弹劾权力,对于地方经济建设有直接指导规划能力。明代经济监察制度保证了国家经济发展,也维护了政府财政的清明。其所确认的监察体制、基本原则、基本规范,以及体系的建构、立法技术的成就、实际运行的可操作性等等,都是世界古代法制史上所少有的。本文从明代众多的监察法规中抽出经济监察法规,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提刑按察司的顺序进行阐述和分析,力争做到每个监察部门都能有一个从职责描述、行使方式到事毕回报的完整的描述,并在法条的基础上查阅明代的经济史料,希望能够以经济史料说明和印证经济监察制度运行的情况,并简单评估其绩效。本文从制度设计和运作方式两个层面分析总结了明代经济监察的特点。从制度设计层面看,明代的经济监察具有主体多重、职权交叉;独立监察、任期限制的特点并且监察法规细密而分散。从经济监察运作层面看,其监察的成效取决于皇帝,针对性强,监察信息通达而有效。最后指出明代的经济监察为维护整个王朝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明代高度集权体制下构建和运作的经济监察制度,到今天仍有我们值得参考和借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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