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为导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导言部分简要说明互联网技术发展下对计算机犯罪产生的影响及其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带来的问题。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引发的问题并分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特点和原因。第二部分,探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构成要件存在的问题。关于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由于故意、过失难以认定,为规避刑罚提供可能,且过失免责不利于社会责任感的建立,论文认为本罪的犯罪主观罪过形式应包含过失。犯罪客体方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已经超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范畴,而更接近于将其纳入影响社会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性的社会关系的分类,得出其犯罪客体方面危害的是公共安全而不仅是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主体方面,论文认为,单位触犯该类罪行在刑法设置上的缺失从而导致认定上“无法可依”,不利于惩戒或制约单位行为;同时,由于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明显,而传统的教育行为无法达到预防犯罪矫正行为目的,应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纳入犯罪主体,通过适当的刑罚达到矫正行为的目的。犯罪客观方面,其危害结果往往超出预计,且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并不连续,得出其犯罪客观方面可考虑归属危险犯则更为恰当。第三部分,关于本罪在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一是通过与本罪可能存在混淆的三种相近罪名的分析,逐一阐明本罪与相近犯罪的界限;二是通过分析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认定和是否达到“后果严重的标准,阐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罪的界限;三是通过对本罪犯罪停止形态的分析,逐一阐明未遂、即随、中止、预备的标准。第四部分,从罪名设定、主体设定、犯罪主观罪过方面以及刑法处罚种类四方面提出相关建议。结语,归纳文章内容,阐明强调写作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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