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是与自然人相对的一种犯罪形式,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式确立了单位犯罪制度,对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时间不长,刑法总则部分对单位犯罪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加之单位犯罪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导致刑法理论界对单位犯罪的诸多相关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对单位犯罪的具体理解存在分歧。本文在既有的单位犯罪理论研究基础之上,重点对单位犯罪的概念、主体范围、共犯形态、刑罚制度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笔者的认识和看法,以期对单位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建设研究有所裨益。第一部分,论述单位犯罪的概念,指出我国刑法第30条的规定没有揭示出单位犯罪的本质属性,不能作为单位犯罪的定义;单位犯罪的概念应当界定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员决定而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第二部分,论述单位犯罪的主体,认为机关不是单位犯罪的主体,领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分支机构和私营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犯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第三部分,论述单位犯罪的共犯形态,认为单位可以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单位共同犯罪存在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可能,犯罪数额应以各自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的达到起刑点的犯罪数额为标准定罪量刑。第四部分,论述单位犯罪的刑罚制度,坚持对单位犯罪处以双罚制、取消单罚制,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确定罚金刑的限额与幅度,在刑法上为单位犯罪增设专门的资格刑,可以使适用于单位犯罪的刑罚有一个完整的刑罚体系,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惩治和预防单位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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