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犯罪是指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暴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激情的发生有其内在的心理机制,使得在特定情况下情绪战胜理智实施犯罪行为。激情犯罪是情绪犯罪的一种形式,对于激情犯罪者世界多数国家在立法上都有明确规定,并且一般都对激情犯罪者从轻、减轻处罚,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出激情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激情犯从宽处罚的情形也屡见不鲜。激情犯罪与其他情绪性犯罪不同,为了准确界定激情犯罪,消除社会公众对激情犯罪与其他形式情绪犯罪的误解,必须严格规定激情犯罪的构成要件。笔者参考国外刑事立法以及国内学者的观点,认为激情犯罪应由起因要件、主观要件、时间要件、对象要件和犯罪要件构成。只有符合这几要件者才能认定为激情犯罪,才能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激情犯罪人的人格特征在激情犯罪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同人格者面对刺激因素时情绪体验性不同,具有不同的人身危险性。正常人格者对自身控制能力较强,不易产生激情,实施激情犯罪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危险性人格者较之正常人格者易被激惹,容易产生激情并诱发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大。本文将从人格角度分析激情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对激情犯罪者从轻减轻处罚,但对这种严重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暴力犯罪从宽处罚的责任根据为何?人格责任是其刑事责任基础,意志自由价值是其刑事责任的根据,规范责任是其落脚点,本文从犯罪者责任能力、罪过以及期待可能性上分析其刑事责任,在主张从宽处罚的基础上倡议引入人格调查制度,对不同人格的激情犯实行刑罚的个别化,以达到更好的矫正和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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