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上“人”的观念指的是在刑法学家们眼里,人(当然主要指的是犯罪人)所具有的本质特性,以及这种本质特性所决定的犯罪人的一个总体形象。自贝卡利亚以来,刑法学上产生过数个关于“人”的观念。这一系列观念的变化并不能被简单地视作为刑法学研究范式转变的结果,相反,本文认为刑法学家们关于“人”的认识的不断深入和丰富,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刑法学理论的建构和发展。本文试图从刑法学学科史的角度出发,梳理刑法学上的“人”的观念的演变历程,以此为主线探讨自贝卡利亚以来,刑法学上若干个主体形象的内涵、产生原因,以及它们对于刑法学理论演进的影响。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其主要内容现分述如下:第一部分是导言,主要阐述了本文的写作主旨、写作意义。第一章是关于古典学派时期“人”的观念的整理分析,指出在古典学派眼中“人”主要是以抽象理性人的面貌出现。这一“人”的形象成为古典学派的理论起点,推动了古典刑法学的理论建构。第二章探讨了实证法学派时期“人”的观念,即以龙勃罗梭理论中的天生犯罪人为代表的危险个体。这一变化导致了刑事实证学派的诞生,并拉开了刑法学科史上学派之争的序幕。第三章考察了当代刑法学中关于“人”的观念,即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抽象理性人与危险个体之间矛盾的“辩证人性论”。它成为今天折衷主义刑法学的人性基础。第四章论述了后现代思潮中“人的消解”给刑法学带来的影响和启发,并对其作了评价。此外,在第二至第五部分还分别以一定篇幅探讨、分析了这几种“人”的观念形成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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