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留置权的问题,历来是我国航运界、司法界研究的热门课题,原因是在目前国际公约缺少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国内法律又有诸多矛盾之处的情况下,众多学者关于这个问题的理解自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为了能有助于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本文从民法关于留置权的一般理论出发,主要对海商法中承运人留置权性质、成立、行使、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讨论。包括引言和结论,本文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大部分:引言主要介绍了笔者实习期间所遇到的承运人(船东)实施留置的实际情形,以及关于承运人留置广泛的争议性,明确了本文研究的目的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主要介绍有关留置权的一般概念、基本特征以及大陆法下和英美法下对留置权法律性质的认定,构成要件和行使要件。第二章则简要阐述我国法律体系之下有关留置权的一般法律规定。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主要就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留置权的法律性质、成立要件、行使要件、效力、留置权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消灭等方方面面逐一展开讨论,并结合中、英两国的法律和案例作了一些比较分析。第四章主要讨论了租船运输下有关船东、二船东为其租金或者运费行使留置时应该注意的问题。结论则主要明确阐述了笔者对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观点,即承运人欲稳妥地行使留置权,除了在运输合同、租船合同中明确其留置权外,还需要在提单中注明其有权为了相关费用去留置货物,或者在提单中明确地并入了相应的运输合同、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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