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相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真相的陈述。证人证言的内容包括能够用以查清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证人证言是一种言词证据,一方面它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而且其证据源不易消失;另一方面,法律对作为言词证据的证言笔录的收集、保全、审查和运用明确规定一套操作规范。就证人的法律资格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此外,在我国当事人不是证人,证人也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就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同时却给提交证言笔录敞开大门,致使实务中证言笔录在审判中大行其道。我国目前的证人证言制度在实务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第一,证人出庭率低,证言笔录替代当庭证言的现象普遍化;第二法官对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持开放的态度;第三,证言笔录的证明力异常的高;第四,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附属化;第五,侦查人员在实践中普遍不出庭。两大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和直接言词原则提供两种不同的规制模式,但都要求证人出庭接受询问质证。我们的改革方案应在借鉴的基础上,着力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证人出庭及其例外情形;第二,建立健全证人出庭保障制度;第三,适当探索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第四,完善抗辩式审判方式改革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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