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301条第一款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众淫乱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体制下,聚众淫乱罪违反了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了社会风尚以及公共秩序。但综观国外刑法,将聚众淫乱行为界定为犯罪的却并不多见。本文将以马尧海等聚众淫乱案为线索,但并不仅仅局限于对聚众淫乱罪的研究,而是全面的阐述我国近年来兴起的“换妻”现象背后所呈现的诸多法律问题。文章主要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概括案情,对“换妻”现象国内外现状进行比较。第二部分:首先从案情入手,客观的进行分析,通过剖析案情提出本案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我国刑法的谦抑性,聚众淫乱罪存废等。第三部分:系统的梳理诸多法律问题并提出自己对案件本身的看法及其法律思考。本文从案例实务、法学理论等多角度分析“换妻”现象,运用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从而扩展对该问题的研究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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