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作为风险投资业发展最早和最成熟的国家,给予其风险投资业以有效的政策引导及立法激励。美国营造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立法实践为风险资本顺利进入和退出资本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外部激励;内部激励主要体现在风险投资机构的法律组织形式,这是风险投资激励机制的内部动因,美国发达的商业组织立法为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这些法律组织形式都各有利弊,美国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抉择演变体现了各形式的取长补短和趋向融合;风险投资的激励还体现在政府的支持上,政府的支持是风险投资的助推器,美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贷款担保和政府采购为风险投资培育成长环境,并为其提供成长动力。对照美国的成功经验,我国的风险投资立法的宗旨和价值取向也应该是从内部、外部并举,积极营建风险投资的法律激励制度。我国的风险投资资本还需进一步多样化、中小板市场的规模还有待扩大、风险资本破产清算退出的法律规定还有待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以美国的立法为蓝本,终于引进了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这两种风险投资法律组织形式,但法律移植的效果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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