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义务教育阶段,研究政府在民办教育中的政府职能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课题。其难点在于现存的教育立法上时间跨度大,多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并存。而中国在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中,政治、经济、思想以及在全球的经济政治地位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早期的立法和变化缓慢的政府机构在应对翻天覆地的经济环境和思想认识前显得力不从心。本文是研究在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在民办教育中的政府职能,但在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在2006年新的《义务教育法》颁布后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是否还应该存在民办教育的问题上争议颇多。同时针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法律问题也有很多让人难以理解的地方。因此在研究政府职能之前,笔者在第一章对民办教育存在的意义从国家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的需求关系和创新动力上进行肯定的阐述。以及对教育法律的历史变迁问题做个简单回顾。第二章中对民办教育的现况做了简单的了解。通过现象看本质,分析问题的核心。通过大量的民办教育现存各类奇特现象我们透析了部分问题的根源,我们发现所有的现象的线索都指向了三个难以调和的根源。一个是法律的矛盾/两面性;一个是包含政府部分部门参与在内的市场博弈,存在着明显的政府与民争利行为;另一个就是政府的无为而治。在最后一章里研究了政府在民办教育中的政府职能。在2006年新的《义务教育法》指导下,以及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下,我国的民办教育风雨中走过二十多年,其教育使命也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发生了质的转变。因此我们的政府在民办教育中的职能也需要做革命性的转变。针对这些新的变化和要求,笔者着重分析了政府在法律方面、标准建立、机制设计、监督管理、积极创新和风险控制等各个主要职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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