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遗产的最大价值只能依靠他们本身的存在,即托物寄史、托物寄美、托物寄意,必须是遗产的真实物体、物境的存在才能够依托。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无一不是通过保护文化的活自然的遗存实体而体现的。这些价值的体现需要通过法律保护的完善与实践。对世界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的加强是人类本身以其聪明才智创造的对光辉灿烂、多姿多彩的文化的自我救赎。尽管在解决毁损、破坏和盗窃文化遗产的行为方面有多种机制可供选择,但每种机制自身存在的缺陷却是其有效性受到了限制或削弱。所以从国际刑事法律保护的角度对现存问题进行有效性的应对,即通过立法完善、国际刑事管辖权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等方式以达到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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