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艾滋病等世界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的爆发和流行,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问题日益突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议)所设立的药品专利保护标准与公共健康危机下发展中国家药品获得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已成为目前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01年11月在多哈举行的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多哈宣言》,要求TRIPs理事会就“没有或缺乏药品生产能力的国家有效使用TRIPs协议的强制许可程序面临的困难找到快捷的解决办法”,WTO总理事会最终于2003年8月30日通过了《关于实施多哈宣言第6条款的理事会决议》,弥补了TRIPs协议在法律上的漏洞,给发展中国家进口廉价的仿制药品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决议通过至今已有三年,尚无一个国家利用决议为国内获取廉价药品,同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别从不角度提出了决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分析南北国家对决议的意见,去伪存真,发现决议中真正存在的实施问题,对我国正确适用决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通过研究上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决议实施中的问题为我国执行理事会决议而进行的立法提出完善建议,确保我国可以根据《总理事会决议》在国内可能存在公共健康危机时能顺利获得相应药品。全文的写作从五个方面展开: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及意义,文章的研究思路和写作脉络以及文献综述。第二章介绍了《多哈宣言》和《总理事会决议》出台的国际背景,即药品专利制度与公共健康权的冲突,同时回顾了《多哈宣言》和《理事会决议》的产生过程及其法律效力问题。第三章对比分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就决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观点,并给予评价。这是文章的核心部分。第四章结合决议的内容和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现行的为实施决议而颁布的相关立法提出了完善建议,同时提出寻求决议之外的方法解决我国可能存在的公共健康问题。结论部分对强制许可制度和双边/区域协议这两个影响《理事会决议》实施的最大因素再次做了阐述,指出我国应理性对待强制许可制度,并坚持自身立场,拒绝签署有损公共健康的双边或区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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