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是一国调整经济的重要法律之一,它本身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同时也是一门复杂的科学。我国于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主要调整国有企业破产。在当时,这部试行的破产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体制的巨大变化,使得该法不再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获得通过,并将于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它是一部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法律,它的施行意味着我国最后一部试行法律的谢幕。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的规定十分详尽,是未来调整我国企业破产的主要法律,因此,本文主要围绕该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破产程序进行研究。本文从破产启动的角度切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为法律基础,通过比较的研究方法,分析破产的启动条件中的各项问题。本文共有四章:第一章主要明确了破产、破产原因和破产启动几个法律概念;第二章就破产启动的第一个条件——债务人适格,与国外相关立法进行比较,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分析我国企业破产中哪些主体属于适格的债务人;第三章就破产启动的第二个条件——破产原因,分析我国企业破产的原因应该如何认定;第四章就破产启动的第三个条件——申请程序,从申请人、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法院管辖权等方面加以分析,明确应当如何适用申请程序。最后得出结论,并对我国企业破产的启动条件进行简要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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