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间接持有证券的实体法问题研究 ——以《通过中介持有证券的统一实体法公约草案》为中心
论文摘要
证券跨境间接持有体制以其快捷方便和安全的特点为各国金融市场所普遍采用。然而,新制度的采用带来了众多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不仅体现为由于各国间接持有体制的立法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而且体现为各国国内实体法的滞后和相互冲突。为此,2001年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第80次理事会就跨境市场交易中通过中间人间接持有股票项目成立工作小组,于2007年5月审议通过《通过中介持有证券的统一实体法公约草案》(以下简称《罗马公约》),并将提交2008年外交会议讨论最终通过。这一国际立法成果将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产生重要影响。《罗马公约》为证券跨境间接持有体制确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然而,中间人的介入和名义持有制度的存在为间接持有体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法律风险,如中间人破产所带来的体系风险,证券被中间人挪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等。《罗马公约》为规避这些风险,规定了各缔约国所应该遵守的各项义务,极大地保护了跨国投资者的权利,有利于世界金融体系的稳定。我国应该借鉴《罗马公约》的规定,对投资者的证券权利性质和托管证券的性质做出定性,制定完善的证券担保法律体制,从而使我国的金融立法跟进时代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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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一、证券持有体制的发展(一) 证券市场的发展与证券跨境持有体制的创新1. 证券持有体制:直接持有体制向间接持有体制的演进2. 间接持有体制下的法律问题(二) 本文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意义1. 本文的研究范围2. 本文的研究意义二、证券跨境间接持有体制的基本构架与制度(一) 证券跨境间接持有体制的基本构架(二) 间接持有体制的基本制度1. 证券登记制度2. 证券托管制度3. 证券结算制度(三) 证券跨境间接持有体制与证券直接持有体制的异同三、证券跨境间接持有规则的国际统一:《罗马公约》(一) 证券间接持有规则的国际统一化(二) 《罗马公约》的基本内容1. 投资者的证券权利性质2. 证券托管的法律性质3. 风险控制制度4. 禁止越级追索5. 交收最终性规定6. 持有体制规定7. 担保相关规定四、中国证券持有体制的完善(一) 中国现行证券持有体制1. 中国的证券持有体制和立法现状2. 中国证券持有体制的法律缺陷(二) 《罗马公约》对我国的影响及我国立法的完善1. 加入《罗马公约》对我国的影响2. 中国的持有体制选择3. 我国证券持有体制立法的完善4. 小结结论致谢参考文献图1 间接持有体制结构图图2 QFII 制度结构图图3 QDII 制度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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