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无论对于个体、还是社会,其重要性都不言而喻。生育现象是与人类自身一样广泛而悠久的存在,然而作为法律权利的生育权,却是从近代才逐步发展起来,并被人们所重视。世界范围内,生育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自然生育阶段、生育义务阶段和生育权利阶段。生育权制度在我国虽然出现时间较晚,但是也经历了大体相同的发展历程。现代社会是各种权利相互冲突的社会,各类纠纷不断,实践中的生育权纠纷也日益频发。随着人权理念的发展,民众将生育也纳入自己的权利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而生育权在法律上也得到了广泛认可。随着2010年《婚姻法修正案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公布,对于夫妻间的生育权冲突问题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什么是生育权?妻子未经丈夫的同意而擅自堕胎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而丈夫又该如何保证自己的生育权得到实现?其中是否涉及损害赔偿问题?等等一系列的问题拷问着我们的立法机关。对此,作者通过分析生育权的性质、生育权的权能、生育权的侵权等问题,对生育权的几个问题试做简单的分析,并对《意见稿》提出自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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