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所有权是因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所有权,它来源于其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在性质上是一种不动产物权。空间所有权突破了传统物权理论中土地“平面所有”带来的土地资源浪费等弊端,提出了土地“立体所有”的新思路,即将土地在纵向范围上分为地下、地表和空中三部分,在地表上成立土地所有权,在地下或空中成立空间所有权,这种区分使得一块土地上并存着土地所有权和空间所有权,它们各自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从而达到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定纷止争等目的。在世界范围内,英美法系国家在立法上已经承认了空间所有权的独立存在,而大陆法系国家正在从理论上进行着探索与尝试。在中国,土地公有性质决定了土地所有权的流动只能单向地存在于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上,这种流动方式带来了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空间所有权理论的产生,使得国家可以根据需要对土地进行分层征收,改变以往单一的“土地征收”方式,从而节省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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