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第一部分通过一个案件提出问题,指出在实践中,对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存在着统一的模式,而是有所争议。产生争议的原因,以及能否找到一种合理的模式,对于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第二部分是对玩忽职守罪的概述,主要阐述了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特征,玩忽职守罪的危害性。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地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要求之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的损失,回带来严重的人身伤亡,并会诱发其他犯罪等,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文第三部分主要论述玩忽职守因果关系理论与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是玩忽职守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其对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产生了有着重要的影响。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考察,主要通过国外和国内两个部分进行,国外部分主要考察了大陆法系的“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英美法系的“近因说”“预见说”,我国国内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大都是围绕着“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进行的。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模式受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影响,也分为几种模式:通过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认定模式;通过相当性理论认定模式;通过近因说理论认定模式;通过监督过失理论认定模式;通过客观归责理论认定模式。各种模式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具有一定的缺陷,缺陷是任何理论都不可避免的。本文第四部分通过对前文的研究,对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提出了一些新的认识,认为认定职守罪因果关系不宜将因果关系与偶然性、必然性的关系相混淆,其次,玩忽职守罪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它的不作为性,在进行认定时,不能只从主观上的过失来认定,还应当与其客观上的不作为相结合,再次,复杂型因果关系的,应该区别对待,最后,还应当结合刑法打击犯罪的目的进行模式选择。综合以上各个因素的考虑,本文认为客观归责理论相对其他模式而言更为合理,因而认为我国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采取这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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