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31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首次以法律文件形式确立了反洗钱领域的三大制度,赋予了金融机构在法定情况下上报客户相关信息的义务,强调了反洗钱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获得相关主体隐私的权力。2007年是我国《反洗钱法》实施的第一年,人们越来越关注:反洗钱工作中是否会发生侵害相关主体隐私权的现象?反洗钱如何做到即能有效打击犯罪又能保护相关主体的隐私权益?本文首先从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特别是《反洗钱法》和隐私权相关法律规定两个方面入手,详细分析了各自的现状和缺陷,对第一个问题得出肯定的答案;然后在剖析反洗钱和隐私权保护本质的基础上提出合理处理二者关系的原则;最后对第二个问题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和对策。本文的创新性体现在:(一)理论价值:1.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具体条文做了剖析,指出该法有弱化隐私权保护的倾向,为反洗钱在加强隐私权保护方面敲响警钟;2.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层面诠释反洗钱和隐私权的本质,指出反洗钱作为保护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是隐私权保护的例外之一。(二)现实意义:1.从民法、金融机构保密法和反洗钱法三个方面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对我国反洗钱实际工作的顺利进行有一定启示;2.指出我国反洗钱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困境,提醒履行反洗钱职责和负有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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