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两高将其确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是我国打击非法传销刑事立法的最新发展。那么,在该修正案通过施行后,对传销行为触犯刑法如何正确适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问题摆在了司法机关的面前。为此,需要正确理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和适用提供帮助。本文采用犯罪构成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犯罪形态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从“传销”的概念入手,廓清了相关概念的界限,分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独立成罪的必要性。其次,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指出并论证了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再次,论述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罪的界限,指出了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认定本罪的作用和本罪与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界限。最后,分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形态,包括完成形态、共犯形态和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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