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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质解释 ——以受贿罪为切入

论文摘要

“职务犯罪”的主体认定事项困扰着我们的法律理论工作者和我们的法律实务工作者。“职务犯罪”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较难认定,发生率也偏高。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及理论界的通说,“职务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笔者认真详细的剖析了受贿罪自然人的主体类型和特殊主体的认定,也对“职务犯罪”“单位”主体的内设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单位”主体资格进行分析。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和解释方法的体用关系原理,引入实质解释和形式解释的争论,通过对受贿罪主体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从而揭示了实质解释在《刑法》进化过程中的工具性价值。全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和分类,对本文的核心问题有所了解。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实质解释和形式解释的解释学原理,从而为第三部分介绍这一原理在司法解释中的体现提供理论支持。第三部分详细地对受贿罪主体的认定类型进行了分析阐述,对一些认定的疑难问题进行理论探讨。第四部分是总结部分,笔者基于理论和实践的总结,进一步对现行立法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思考建议。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与分类
  • (一) “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
  • (二) “职务犯罪”的主体分类
  • 第二章 《刑法》的实质解释
  • (一) 实质解释和形式解释的冲突
  • (二) 《刑法》实质解释的必要
  • 第三章 实质解释背景下的受贿罪主体
  • (一) 针对受贿罪与相关主体域外立法概况
  • 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关规定
  • 2、德国受贿罪的立法
  • 3、美国受贿罪的立法
  • 4、日本受贿罪的立法
  • 5、英国受贿罪的立法
  • (二) 现行《刑法》中的受贿罪自然人主体四类认定
  • 1、认定“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2、认定人民团体、国有公司、国有事业、国有企业单位里面从事公务的人员
  • 3、认定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
  • 4、认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
  • (三) 关于确认几种“特殊人员”做受贿罪主体
  • 1、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
  • 2、关于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
  • 3、国有“单位”的编辑、新闻记者、国有医院医生
  • 4、关于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组成人员的问题
  • 5、国家所有金融机构的那些工作人员
  • 6、特定关系人
  • 7、用非法手段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 (四) “职务犯罪”“单位”主体的认定
  • 1、国家机构(“单位”) 的内设机构能否成为“职务犯罪”的“单位”主体
  • 2、政府临时机构能够作为“职务犯罪”的“单位”主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本文来源: https://www.lw50.cn/article/ab91f3f5c5af8cf3169424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