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之完善
论文摘要
劳动争议可分为个人争议与集体争议、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即法律争议和事实争议),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并未对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进行区分,也未根据不同的特点,制定不同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程序,其突出地表现在仲裁与诉讼程序的关系上。本文的目的是分析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原存的弊端,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后能否有效解决上述弊端进行评析,从而得出在分清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的基础上,对权利争议实行“注重调解,仲裁自愿,或裁或审、各自终局”的“裁审分离”的劳动争议处理立法模式,实行或裁或审,对利益争议,根据其特点采取“政府主导协商,仲裁终局”的立法模式,是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纠纷较理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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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Abstract引言一、概述(一) 劳动争议及处理机制的概念(二) 劳动争议概念来源、分类及与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联系二、以往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分析及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特点(一) 以往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分析(二) 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特点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一) 确立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基本程序(二) 确立了一裁终局加申请撤销裁决、申请支付令两个特别程序(三) 不裁而审的模式(四) 或裁或审的模式在立法草案中出现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能否消除原仲裁处理机制弊端之分析(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解、仲裁及诉讼制度的评价(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立法之个人评价五、完善我国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制的立法模式(一) 权利争议处理模式的立法选择优越性及其完善建议(二) 利益争议处理模式的立法选择之必要性及其完善建议参考文献后记详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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