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施民族自治是宪法赋予自治地区的一项基本权力,也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项基本规定。但是在这项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具体到广西来说,广西的12个民族自治县都已制定了自治条例,并对它们进行过若干次的修改,但是这12个自治条例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到一些重大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如何更好的落实这一制度,如何更科学的立法。现今学界对于自治条例的研究,还是以研究自治权理论的居多,有的涉及到文本的解读,也是针对于全国的大范围的自治条例,或者是针对某个自治县的自治条例而言,对于广西的12个自治县做整体分析的论述较少。本文将在第一部分从历史上简略介绍民族自治在广西已有多年的历史,证明这个制度合乎地方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并简单总结现今各个自治县的概况以及它们各自的自治条例立法概况。第二部分对广西12个自治县的自治条例的文本进行全面的多角度的分析,从它们的制定和修改情况,结构情况以及内容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对比解读,指出其好的方而和不足及弊病。在第三部分笔者将前而分析出来的这些自治条例存在的共同的重点问题进行学理上的分析,提出了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核心内容是落实自治权,落实的路径是细化,细化的判准是民族特点和区域特点,并据此提出自治县自治条例立法的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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