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刑法分则中是最有争议的罪名之一,其罪名、主体、数额、犯罪形态、共犯、自首、法定刑,都在刑法学界存在着争议。通过对中外立法的对比可以看到,外国刑事立法中规定此罪的罪名、主体范围、财产范围、数额和中国有很大的不同,中国的规定更适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在行为把握上,学者们表述各异,其中有持有与不作为行为说、持有行为说、不作为行为说三种主要学说,本人赞同不作为行为说;此罪适用中的若干问题,其中对数额问题中的标准、计算、作用进行了简单的探讨,本人认为在犯罪形态中只有既遂犯,在自首问题上,本人认为此罪应该存在自首;其理由是与我国立法目的相符,也符合自首的特征;罪名的立法完善,此罪立法的缺陷,法定刑相对较轻,只有一个量刑幅度,设置不科学,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缺少财产刑,有关的立法表述不准确,易引起误解,本人认为最好的方案就是以差额巨大的数额30万元为基础,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相结合,划分量刑档次,同时设置财产刑。
本文来源: https://www.lw50.cn/article/aeaa22df036f149d792ecf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