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论文摘要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已经给予相当的重视,制定了一系列先进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而我国,只是在近几年里才对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开始重视,相应地,关于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制定和研究也就比较滞后。所以本文较多地介绍和研究了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以期对我国刚刚起步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提供更多的借鉴,从而完善我国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促进我国保险业的稳定和发展,并最终融入保险经营的国际化和全球化中。
论文目录
内容提要引言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概述(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概念(二)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必要性(三) 实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意义二、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之比较(一) 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二) 保险保证金监管制度(三) 保险保障基金监管制度(四)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三、中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分析(一) 我国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的不足之处(二) 缺少动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三) 保险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的缺陷(四) 我国立法中的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和限额问题四、中国未来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设计(一) 在我国《保险法》中借鉴风险资本要求法监管制度(二) 将动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引入《保险法》中(三) 加强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监管力度(四) 完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结论注释参考文献论文摘要(中文)论文摘要(英文)后记导师及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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