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风险投资日益发展的今天,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灵活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包括管理权在内的重要权利,都被普通合伙人垄断的享有。而作为主要出资义务人的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完善的保护。为了促进有限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维系权利平衡,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保护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本文通过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现状进行分析,并综合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各国关于有限合伙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提出了从知情权、管理权、信义权、利润索取权等角度,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保护进行充实。在权利制衡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有限合伙人知情权范围的扩大、管理权的赋予、利润索取权的细化,并通过对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约束,有限合伙企业内部实现了权利制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得到了更充分的保障。通过上述安排,有限合伙人可以多方面的了解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积极的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之中;普通合伙人不再垄断的享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内部竞争和监督机制的激活,使得其管理的效率大大提高,道德风险逐渐降低。有限合伙企业将以更加健全的机制稳步前行,从而对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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