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作为人类文化的一部分,折射着西方人对国家、政治和法律的思考和智慧。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宪政的种子就开始在西方孕育、萌生,中间经过漫长的中世纪直到近现代,这种文化的连续性一直没有中断,而是不断完善和发展。宪政是西方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西方文明孕育的成果。对宗教、神学的信仰,对契约文明的依赖,对自由主义的推崇,构成了西方宪政的文化基础。而清末宪政改革是在内忧外患的局势下,由中国的统治者推行的第一次正式的、大规模的自上而下的政治法律制度变革。设宪政编查馆、资政院、咨议局,颁布《钦定宪法大纲》、《重大信条十九条》,教育改革、官制改革等一系列重大举措虽然因种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而辛亥革命的爆发更是使一切都归于零,但作为中国近代历史重要的一页,它所承载的经验和价值却很多。从文化的角度讲,宪政改革中价值诉求的错位(功利主义的价值诉求、国家主义的价值取向),宪政思维范式的选择(理性建构模式),传统宗法文化的阻碍等是制约清末宪政改革的深层因素。清末宪政改革的经验对今天中国的宪政建设仍具有积极的启发和指导意义。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如何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如何实现宪政,依旧是我们面临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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