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体不能成为犯罪主体经历了很长的历史时期。刑法上确立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刑法由此从自然人一元主体刑法转变为自然人、单位二元主体刑法,刑法理论因此需要重构。本文第一部分简略介绍了中外单位犯罪主体立法的历史进程,并对刑法上确立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律和特点进行总结;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论根据。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就表现在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是与自然人完全不同的另一类社会实体。法人实在论关于法人格理论的探讨为刑法上肯定单位(法人)犯罪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从中外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的比较入手,指出我国单位犯罪主体立法的不足。单位犯罪主体引发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困惑,究其原因,我国单位犯罪理论上准备不足是其中之一。单位犯罪主体立法过于原则,不够明确、具体。探讨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特征,为确认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提供标准或依据,明确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第四部分从正反两方面确认与否定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从主体的角度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否定具备“单位”表征,实质不具备刑法上人格特征的“单位”的犯罪主体资格,查明自然人犯罪的真相。第五部分提出单位犯罪主体立法上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构想。本文试图从历史的视角,总结单位(法人)犯罪立法发展的一般规律,为我国单位犯罪的理论发展提供思路;用比较的眼光,发现我国单位犯罪立法上的不足,为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鉴。更重要的还是,通过对单位犯罪主体相关理论的把握,为在现行立法框架内,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提供有效的方法或途径。通过对一人公司犯罪主体资格的评述,引发刑法如何应对新兴经济实体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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