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它是对于债权人的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而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定一个限额,并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予以担保而设定的特殊抵押权。 与普通抵押权相比,最高额抵押权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经济活动中它对于长期的、连续的业务交往的担保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但是,由于我国担保法方面的研究本身起步很晚,造成了我国现行的《担保法》中关于最高额抵押权制度方面的立法十分的不足,极大地影响了最高额抵押权制度在经济交往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本文从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特征,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效力、变更、确定以及实现和消灭等方面做了相关的阐述。认真分析了我国的《担保法》及其《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并结合新出台的《物权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本文除了前言外,共包括四个大部分。 首先,本文对最高额抵押权作了一般性的分析,详细阐述了最高额抵押权的历史沿革、概念特征及功能和缺陷。并提出希望今后在我国《物权法》中应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促进资金融通,更好地发挥抵押担保的功能。” 第二部分为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和效力。对于设立,本文着重阐述了设立合同应包括基础法律关系、抵押担保的最高限额及确定日期(决算期)以及对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必须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对于效力,本文则是从其不同于普通抵押权的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三部分为最高额抵押权的变动与确定。对于变动,本文首先分析了最高额抵押权的各种变更情况,对四种情况的变更逐一进行了阐述。其次本文分析了三种最高额抵押权的处分情况,并特别介绍了转抵押这种处分方式。对于确定,本文则是从确定的必要性、确定的原因,确定的效力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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