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在全球范围内全面渗入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社会财产数字化趋势明显,网络财产犯罪已经成为网络犯罪的基本犯罪类型,正日益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形成了巨大的社会危害。有效地防治网络财产犯罪、维护网络的健康成长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和当务之急。从网络财产犯罪的特征来看,网络财产犯罪既是技术性犯罪,具有技术特征,同时也是一般犯罪,具有犯罪的实质特征。当前的网络财产犯罪体系,以技术防范为基础,刑法保护为终极保护手段。但犯罪技术的不断发展,不仅使得安全控制技术屡遇漏网之鱼,刑法保护也显得力不从心。网络技术的进步,超出了刑法立法之初的判断,使得传统刑法从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两方面均无法完全适应当前的网络社会。欧美等国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已经针对网络犯罪行为,纷纷立法,而我国相对落后,尚无针对网络犯罪的专门立法。刑法规制技术的落后,使得当前网络社会普遍存在着对诸如黑客行为顶礼膜拜的错误价值判断,使得电子商务在观望和焦灼中缓慢成长。可以说,网络犯罪立法滞后成为网络经济发展最大的绊脚石。网络是世界的,其使用的基本规则在全世界通用,因而世界各国在网络财产犯罪方面的先进立法成果,完全可以为我国提供借鉴资源。在世界网络刑事法范围内,以技术制衡为基础的网络刑事立法原则已经被广泛接受,该原则认为网络财产立法应当尊重技术的基础性作用,以保护网络活动的自由和秩序为根本出发点,加强国际合作。同时,世界范围内的网络财产犯罪学术研究非常活跃,亦将为我国网络财产犯罪的系统研究提供宝贵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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