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以驾车冲卡形式所引发的犯罪占有一定的比重。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行为人驾车冲卡致人死亡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故对于驾车冲卡致人死亡案件的行为人应当构成何种罪名,往往是案件审理中的争议焦点。我们从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得知,对于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是确定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也是确定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对于驾车冲卡致人死亡案件也不例外,特别是本论文案例中谢春辉在犯罪主观上属于故意还是过失的判断,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罪量刑。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称为行为人的罪过,是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通常在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控辩双方也特别围绕行为人的罪过,结合案件相关证据,展开激烈的辩论。本论文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对谢春辉故意杀人案等具有一定争议的案例进行分析,对驾车冲卡致人死亡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通过结合相关刑法理论进行分析,提出了解决此类案件的相关建议,对驾车冲卡致人死亡案件的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论文第一部分对谢春辉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介绍,并对与该案有一定相似性的被告人王兴万故意杀人案、陈国权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进行了介绍。归纳了争议焦点在于谢春辉的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还是间接故意;谢春辉构成的罪名为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或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以及对谢春辉应当判处的刑罚。第二部分对涉及到的相关刑法理论进行了研究,特别针对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的犯罪主观罪过理论进行了分析,并对案件可能涉及到的相关罪名进行了阐述,对相关争议罪名进行了界定,提出了认定谢春辉犯罪主观方面的难点主要在于犯罪故意与过失的认定。第三部分为本论文的研究结论部分,通过理论分析并结合本案的在卷证据,得出了谢春辉的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在量刑上结合谢春辉的自首情节等从轻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的结论,同时对类似案例的处理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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