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是一种古老的经营方式和经济组织。早在公元前18世纪就已经出现了合伙的雏形,并且出现了规范合伙的相应法律。合伙最初是自然人之间联合的基础形式,经历了几千年历史长河的洗礼,经济组织的形式有了长足的发展,出现了以现代法人制度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但合伙依然保持了旺盛的生命力,其本身的形式也不断演进。合伙法律制度的核心便是合伙人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合伙不具有法人地位,一方面,本着刺激投资,拉动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要鼓励合伙的发展;另一方面,合伙的特殊性质需要对合伙债权人进行特殊的保护,而这种保护从根本上来说就体现在法律对合伙人法律责任的规制上。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从《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到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的一系列比较完整的合伙法律体系。合伙的种类也发展到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法律责任体系逐步完善。本文试从合伙人法律责任的角度切入,以我国的法律规定为基础,通过比较的研究方法,分析合伙人法律责任的各项问题。本文分为五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合伙的主要立法及学说情况,第二部分研究合伙的法律地位及合伙人资格的问题,第三部分从概括的角度阐述合伙人法律责任的基本问题,第四部分讨论合伙人对合伙内部的责任,主要是研究出资责任及相关问题,最后一个部分将合伙分为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分别研究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问题。最后得出结论,并对我国《合伙企业法》进行简要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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