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常见的多发性犯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暴力型犯罪。但是,由于刑法条款的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造成司法实务界对该罪名的理解存在一定的争议。比如,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中的盗窃未遂能否转化为抢劫罪,理论界存在几种观点即肯定论、否定论、有限转化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有人认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可以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也存在否定的观点。对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的程度和方法的理解,则存在着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不同观点。在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抗拒抓捕的理解上,理论界存在着主观说、客观说以及主客观说等不同观点。而在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状态的问题上,有学者认为有暴力即为既遂,也有学者认为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作为既遂标准。本文通过一个案例,对以上四个方面进行了集中探讨,笔者认为仅仅有盗窃行为是不能转化抢劫罪,盗窃未遂在符合多个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不应包括负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程度应高于典型的抢劫罪的暴力程度,转化型抢劫罪存在既未遂形态,我们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予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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