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日常生活中处处都有危险,有的是社会发展必要的,有的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所必要的,而由于危险所带来的损害结果往往是因为加害人怠于为一定行为所造成的。对于基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法律要苛以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以加害人负有作为义务为前提。安全保障义务正是为加害人设置了一种作为义务,违反这种义务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本文着重依据侵权行为法的相关理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的内容,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展开论述。全文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来渊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指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第二部分对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作了理论和实证分析。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第三人介入情况下的补充责任、免责事由、赔偿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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