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是指负有侦查使命的国家侦查机关、侦查人员或其代理人,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而又没有足够的证据时,亲自或指挥民间侦查合作者而特意设计一定的犯罪情境或者提供一定的实施条件和机会,诱使犯罪嫌疑人暴露犯罪意图或实施犯罪行为,然后进行证据收集或当场对其进行拘捕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诱惑侦查是为了侦破那些极富隐蔽性且无被害人的犯罪案件如走私、贩毒、贩卖假币、非法武器交易等而采用的一种特殊的侦查形式,一方面因其成功侦破特殊类型的犯罪案件的高效性而得到越来越多的运用,另一方面因其不当运用又往往引发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危及司法伦理道德等弊端。诱惑侦查是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虽然我国并未真正建立有关诱惑侦查的法律制度,但诱惑侦查在侦查实践中却被广泛运用于侦破传统侦查手段难以侦破的案件。立法的缺失必然导致实践的问题,因此,我国亟需建立对诱惑侦查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充分将诱惑侦查这种危险性较大的特殊侦查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本文从对诱惑侦查的基本理论研究出发,介绍了诱惑侦查的含义及特征,并将诱惑侦查与相关侦查手段——警察圈套、特情侦查、卧底侦查进行比较分析。而后,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诱惑侦查进行分类。然后以美国、德国为例分别介绍了其关于诱惑侦查的立法经验和规定,通过重点介绍美国五个经典的判例让我们了解美国诱惑侦查理论的发展及对诱惑侦查权的规制历程。而后理性地分析了诱惑侦查存在的合理性和缺陷,从而提出我国建立诱惑侦查制度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如何构建我国诱惑侦查制度,要求对诱惑侦查设置事前的司法控制和事后的法律限制,从适用主体、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行为方式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诱惑侦查的法律界限,提出建立完善的证据规则,以保证其在法治化的轨道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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