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以来,全球气候变化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气候变化问题以及应对气候变化所需采取的措施,涉及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气候变化问题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必须通过国际共同的行动。本文简要介绍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它的产生和发展以及现状,着重联系《京都议定书》分析了相关内容。对现有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反思。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项新的正在形成的原则,也是当今国际环境保护的国际化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京都议定书》的三个机制,表面上是规定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气候方面的制度,但是由于其面对各国的不同利益,在国际环境方面虽然迈出了一步,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远远跟不上国际环境保护的步伐。面对这种情况,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和国际环境保护取得一致的方向和步伐,在国际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尽力促进国际环境保护和推动国际环境的步伐。但是同时,我国由于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关键和必需经历的阶段,需要在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中有所取舍,我国在经济发展中非常重视环境的保护,提出生态文明自然和谐的发展思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结合自己的环境保护的实践,强调在共同责任的基础上,有区别的对待发展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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