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出现,行使解除权从而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事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我国《合同法》在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法定事由时,借鉴了两大法系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确立的原则,将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法定事由具体化分为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根本违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五种形态。其中,将属于英美法系制度的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规定在合同法中,属于合同法全新的内容。既避免了以往的合同立法中只注重法律的稳定性层面而忽视了合同法的实质内涵,又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权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也开始逐渐显现,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总的来说,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法定解除权法定事由的规定仍不失为成功的立法例。本文以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法定事由、行使和消灭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权制度中的缺陷和不足,结合合同法定解除权制度的现代发展趋势,探索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权制度的完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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