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超期羁押为研究对象,首先,阐述了超期羁押本质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超期羁押行为的特点是违法性、主体的特定性、侵害客体的复合性、渎职性和惩罚性。为研究的客观需要,按期限可分为绝对超期羁押、相对超期羁押和隐性超期羁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可分为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的超期羁押,其次,简述了我国羁押制度及国外的羁押立法。再次,描述了超期羁押的现状,并总结其危害,我国超期羁押现象极为普遍,具有超期羁押率较高、超期期限较长、难以根除等特点。超期羁押的危害可以分为直接危害和间接危害,破坏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和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民主权利属于直接危害,而其间接危害有二,第一,对法律观念和基本原则的危害。第二,助长了刑事诉讼的另一顽疾——刑讯逼供的滋生。超期羁押的产生有多重原因,既有社会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制度层面上的原因。执法不严、执法观念落后、徇私舞弊以及司法腐败等等,只是超期羁押的直接的、表面的原因,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传统的封建法律文化根深蒂固,过分看重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难以形成多元化的价值文化理念,致使刑事诉讼的立法观念仍停留在纠问式诉讼方式时代较低的法治水平。刑事诉讼价值和目的仍处于单一的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国家、社会安全和保障追诉活动的顺利进行这样的低级层面上。“重实体。轻程序”的程序工具主义思想,“重打击,轻保护”的功利主义,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的观念以及在诉讼活动中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诉讼客体、不尊重其人权的观念,阻碍了现代法治刑事诉讼观念的养成,从而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存在先天不足。羁押缺乏独立性,依附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逮捕审查、羁押期限延长审查和羁押救济行政化,羁押场所设置不当。最后,在比较西方国家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的基础上,总结出体现现代民主思想的法治化的强制措施制度所必须严格遵循的观念和原则,在此蓝图下,结合我国实际,构建具备较大可操作性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超期羁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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