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4年之前的几乎为零至今总数超过38万家,我国慈善组织在短短十几年时间里,显示了高速发展态势,这种处于转型时期的社团丛生现象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制度原因。本文主要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分析与论述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模式、制度基础以及转型中这种关系模式的制度变革选择。本文在对“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自主性发展”和“行政性发展”进行定义之后,提出我国当前慈善组织发展存在严重的行政性倾向。慈善组织发展的行政化倾向源于社会资本培育不足、慈善组织缺乏规范性以及政府对慈善组织不够信任等多方面原因,有其产生的历史、现实背景。但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从总体性社会向后总体性社会演变过程中,慈善组织的行政性发展日益成为慈善组织发展的绊脚石,自主性发展是今后发展的主要形式。慈善组织从行政性发展向自主性发展的转变需要慈善组织与政府关系的重新构建。同时,市场这种利益分配机制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具有自我扩展秩序的本质要求和能力,也同时会衍生出慈善组织这种第三次分配的机制出来,因而政府利益分配相对于其他利益分配机制在权力上的支配和功能上的主导也只具有过渡性,由此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向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转变就体现出来。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制度变迁基本上是一种政府选择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资源的生长和扩展,社会选择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开始体现出来并逐步成为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形式。结语主要说明慈善组织这种组织形式的制度需求主体的独特性所隐含的利益失衡与权利失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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