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末年,广东是受烟毒危害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突出地表现在其鸦片输入和消费数量巨大以及鸦片走私猖獗等方面。为响应清朝中央政府的禁烟号召,也迫于本地烟毒弥漫的巨大危害,广东政府设立了“广东全省禁烟总局”这一专门的禁烟机构,制定了作为禁烟指导方针的《广东全省禁烟事宜章程》,并采取了短期禁种、严厉禁吸、限期贩售及严缉走私等一系列措施,同时还积极参与禁烟中的对外交涉,并积极鼓励民间力量参与禁烟。民国初年,广东政府制定了内容更为详尽周密的条例和章程,如《禁烟条例》十二条和《禁烟章程》十八条,采取了严禁栽种和邻运、短期禁吸和禁售及严查走私等更为切实有效的措施,并制定了禁烟激励机制,实行了鸦片专卖。同时更加注重利用和发挥民间力量的积极作用,使之有效地配合与推动政府的禁烟进程。在政府和民众的共同努力下,清末民初的禁烟斗争取得了显著的巨大成效。但由于禁烟难度较大、官员执行不力、不平等条约的束缚以及政局动荡等不利因素的存在,根除烟毒的任务仍未完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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