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国对已有污染源进行治理一项行之有效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减轻和消除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建立于计划经济时代和经济体制转轨期的限期治理制度的缺陷也日益凸显出来,在环境执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弊病,极大的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发挥。立法不统一,执法不划一的现象愈显突出。这已引起诸多学者的关注。该文在借鉴其他学者有关限期治理制度缺陷分析基础上,独辟蹊径,从法律和制度的双重视角对这一法律制度进行审示。从法律的统一性和质的规定性着眼,从现行立法规定入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内在要求,分别从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对限期治理制度进行解读,着重剖析限期治理制度存在的诸多立法缺陷和由此带来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弊病;从制度的系统性和关联性上着眼,对与限期治理制度联系密切的环境管理制度进行解读,着重分析那些环境管理制度与限期治理制度的内在关联性,把握规律性,并以法律和制度作为内在主线,尝试对限期治理制度进行完善,针对性的提出完善限期治理制度的具体设想,对不合时宜的规定提出改革的办法,对不便操作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对立法的盲点进行填补,提出了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和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作为限期治理制度的适用前提新论断,提出限期治理制度的决定权归属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以环评审批权限为依托的属地管辖规则作为决定权限划分的新规则,对尚处立法盲点的治理期限、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规定提出完善具体举措,简要论证了与其他制度的配套使用,为弥补限期治理制度设计先天不足、克服执法实践弊病和规范限期治理行政行为提供了更加合理更加切实可行的建议。
本文来源: https://www.lw50.cn/article/c9034a70ae7dc4811c2fb8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