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
论文摘要
现代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带来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董事会是公司业务的执行机关,董事作为具体业务的执行人,在形成公司意思和实施公司管理的过程中,拥有几乎全部的经营管理权力。权力的扩大带来的是义务的增强和责任的加重,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的过程中,主要对公司和股东承担谨慎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传统公司法上,董事仅仅对公司负责,对股东承担谨慎注意的经营管理义务和责任。近年来,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确立使董事要对股东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经营管理责任,尤其是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濒临支付不能”、“陷入破产”,具有“资产的不合理的减少”的时候,公司董事有义务提起破产申请。董事破产申请义务制度的确立,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雇员、供应商、当地社区和政府等第三人的利益。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逻辑分析的方法,对“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这个论题进行论述。全文共分四章,逐层进行论证。第一章:论述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内涵和性质;第二章:对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第三章:分析董事提起破产申请义务的前提条件;第四章:论述董事违反董事破产申请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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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导论:问题的提出1 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内涵和性质1.1 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内涵1.1.1 法定义务——以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为例1.1.2 董事承担个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模式——以英国和美国为例1.1.3 小结1.2 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性质1.2.1 董事义务概述1.2.2 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性质分析2 确立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理论依据2.1 对董事经营管理自由的限制2.1.1 董事过于自信的行为判断2.1.2 董事对他们社会地位的担心2.1.3 董事对他们潜在收益的保护2.2 “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保护的需要2.2.1 从债权人的角度分析2.2.2 其他利益主体的角度3 董事提起破产申请的前提条件3.1 破产原因的分析3.1.1 大陆法系的规定——主要以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为例3.1.2 英美法系的规定——主要以美国为例3.2 董事履行破产申请义务的前提3.2.1 大陆法系的规定——主要以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为例3.2.2 英美法系的规定——主要以美国(特拉华州)为例3.3 小结4 董事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责任及抗辩事由4.1 董事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责任以及性质4.1.1 董事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责任4.1.2 责任的性质4.2 董事违反义务承担个人责任的抗辩事由4.2.1 商业判断规则的规定4.2.2 董事的抗辩事由4.3 实践中董事可采用的救济措施4.3.1 前期的预防救济措施4.3.2 濒临支付不能时的救济措施结语参考文献致谢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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