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行政法是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扩大与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不断加强的进程中得到发展和完善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和主要表现形式。行政权的特殊性使得行政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于整个行政管理领域,也使之成为当代行政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以适应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实现依法行政,必须扩大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决定了其易于被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必然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进而构成对依法行政的威胁。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权力中最活跃、最不可估摸的权力现象之一,更容易引起专制和肆意。特别是在交通行政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更容易出现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因此,必须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特别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现代行政法正是在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大与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不断加强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通过各种途径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防止其失控,不仅是行政法学的重要课题,也是现代行政管理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采用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研究。论文的基本结构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理论。第二部分分析了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可能性、滥用的现实性以及滥用的危害性论述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必要性。第三部分论述了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控制问题。针对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与问题,本部分提出了完善行政立法、加强行政自我控制、健全司法控制以完善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监控等构想。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特别是交通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刚刚起步,学者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笔者将交通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硕士学位论文,抛砖引玉,以期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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