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体制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近年来,作为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公安派出所作用越来越突出,业务工作越来越繁重,但由于存在警力不足、职责和权力不配套、保障不到位等体制问题,已不能适应治安形势和工作任务的需要,其体制亟待改革。现有的辽源模式、大庆模式等派出所体制改革模式,各有利弊,但均未以法律来规范改革进程、保障改革成果,缺乏过程的理性和结果的可持续性。笔者认为,虽然部分地区取消派出所的改革成效较为明显,但在我国派出所不能一律取消,而应视各地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派出所体制改革应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通过修订完善相关组织法内容,进一步规范明确派出所职责、领导关系、与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并对授予派出所行政主体地位予以考虑,切实保障派出所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取得实效、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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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提要Abstract引言一、公安派出所的历史变迁(一) 解放前的派出所(二) 解放后的派出所二、公安派出所体制改革的现实必要性(一)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宏观背景(二) 公安派出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三、当前公安派出所体制改革模式述评(一) 公安派出所体制改革模式1. 大庆模式2. 吉林辽源模式(二) 现有改革模式的评述1. 现有改革模式的优势2. 现有改革模式的不足(三) 派出所存废的现实选择1. 维持现状,保持派出所与乡、镇、街道的对应2. 全面取消全部派出所3. 解决派出所存废问题的简单构想四、公安派出所体制改革中的法律问题(一) 派出所在行政法上的定位1. 行政主体的概念2. 派出所行政主体地位考量3. 赋予派出所行政主体地位的现实考虑(二) 派出所职能的重塑1. 派出所的性质2. 派出所的合法性3. 关于派出所的职能(三) 派出所与相关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1. 市局、分局、派出所相应的层级分工2. 派出所和分局、市局之间的关系3. 派出所与县、分局上下级法律关系探索(四) 派出所体制改革的程序保障(五) 派出所体制改革的法律保障结语参考资料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详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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