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艺术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之一。版权制度正是为了保护这一特殊的人类精神产品而产生的,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并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权利,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法律特征。 版权的地域性特征决定了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版权只能在该国有效,原则上不具有域外效力。基于上述特征,传统国际私法在处理涉外版权法律纠纷时一般会遵循属地原则,即各国在实践中处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涉外版权纠纷时仅需考虑适用本国的版权法,而无需考虑适用外国的版权法。因此,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认为在版权领域并不存在法律冲突。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国际经济与文化交往的不断加深,知识产品的国际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版权的地域性与知识产品的国际性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版权地域性已成为阻碍国际版权贸易发展的障碍之一,各国权利人迫切需要在本国获得保护的版权在国外也能得到承认和保护。随着版权国际化保护进程的不断发展,版权的地域性已经随着版权国际协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而逐渐弱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突破。目前,有些国家已不再固守他国版权法在本国没有法律效力的观点,而是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度的对版权的某些事项适用外国法,这也导致了大量有关版权的法律冲突的产生。 解决版权法律冲突的方法有两种,即统一实体法的方法和冲突法的方法。版权统一实体法对于协调各国版权立法的差异,减少版权法律冲突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跨国版权纠纷,将其作为唯一的选择显然是不可取的,因而版权冲突规范对于版权法律冲突的解决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版权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与此相关的法律选择问题显得极为复杂,而由互联网所带来的对国际私法理论的诸多挑战更是加大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难度。因此,研究版权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运用比较的方法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以有关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为基础,对版权领域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分析与研究,并对当前有关版权法律适用的各种理论进行了归纳与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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