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制度中,股东出资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股东、公司、债权人均具有重要意义。对股东而言,股东出资一方面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投资风险的界限,即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其投资行为承担风险:另一方面也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的依据,并且股东对公司事务所享有的权利的大小,是根据各股东的出资在全部出资中所占的比例来决定的。对公司而言,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途径。对公司债权人而言,股东出资是公司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信用基础。因此,股东是否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出资,不仅会对其他股东、公司本身产生重要影响,也会关涉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的利益。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基于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应当向公司缴纳各自认缴得出资额的给付义务,是股东的最基本义务,然而,在实践中,股东出资存在瑕疵的情形十分常见,通常表现为出资义务不履行、出资义务迟延履行、现物出资评估不实、出资不实、出资标的物瑕疵等多种形式。这些股东的出资瑕疵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无疑需要为此承担责任。但由于股东性质的不同,出资瑕疵的表现形式不同,因此,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也有所差别。为了方便起见,本文重点讨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瑕疵及其法律责任。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文章从公司出资制度的重要性和现行的一般规则入手,对股东出资瑕疵的概念、类型、性质、后果做出了分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的性质和承担方式。第二部分:对国外比较先进的国家公司立法中关于股东出资瑕疵及其法律责任进行比较分析,以求能对完善我国股东出资瑕疵及责任承担立法有所启示。第三部分: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立法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公司股东出资瑕疵及责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和矫治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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