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之构建
论文摘要
随着“夜警国家”向“福利国家”,“高权行政”向“服务行政”理念的转变,行政行为的强权色彩逐步弱化,行政主体在为行政管理之时越来越注重与行政相对人的友好协商、平等合作。而与此相对,在行政纠纷的救济中我国现行立法将平等协商的行政诉讼调解排除在外,仅以行政赔偿案件作为适用调解的例外规定。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使得实践操作中的种种负面效应得不到规制,将调解制度引入行政诉讼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重要课题之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契合和谐社会建设和服务行政理念,与ADR机制并行,且能规避规范实践中的负面效应。现阶段,在我国构建此制度不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务中都是可行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必须以有限调解为其首要原则,明确限定调解的范围,避免调解程序被滥用。此外,此制度的构建还必须遵守自愿与合法原则,不能强行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行规定,不能对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坚持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的最终确认权是调解制度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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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基础理论(一)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概念界定及特征(二) 近似概念辨析1、行政调解与行政诉讼调解2、行政诉讼和解与行政诉讼调解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比较研究(一) 域外国家及地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实证分析1、美国——行政和解制度2、德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3、法国——调解专员制度4、日本——行政诉讼和解制度5、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6、域外相关制度及实践操作对我国的启示(二)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及反思1、立法发展及现状2、实践操作3、理论和实践矛盾冲突的缘由(三) 小结三、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价值和操作模式(一)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1、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符合和谐社会的需要2、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符合服务行政理念3、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与ADR 机制的发展并行4、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有利于规范实践中的不良操作(二)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1、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构建在法学理论上的可行性2、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在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三)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构建的具体架构1、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2、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3、行政诉讼调解的模式4、行政诉讼调解的具体程序设置5、行政诉讼调解的救济四、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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