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金融信用票证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新增设的罪名,但这种欺诈行为在经济生活中却早已有之,只是一直没有作为犯罪处理。此罪的增设,给我们提供了新的研究空间,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本文围绕着贷款和金融信用票证欺诈行为的犯罪化问题、此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和司法认定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对比国外相关立法形势,深入分析了我国增设此罪的重大意义,并对此罪罪名的确定提出了建议。在犯罪构成特征上,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此次修正的亮点,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相关罪的关键所在。本文还围绕着本罪的罪数形态、共犯形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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