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恶意诉讼现象有逐年上升的趋势。恶意诉讼使诉讼功能发生了异化,不仅造成相对人的权利损害,而且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进一步增大法院的工作压力,对其进行规制成为必然。通过了解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古代、当今对恶意诉讼的关注,我们可以进行历史与比较法考察,结合我国社会生活与司法现状,恶意诉讼的概念应界定为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构成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作出可操作性的归纳。通过明确侵权责任承担的范围与方式,提出立法与司法的对策与建议,构建恶意诉讼侵权行为救济制度。以已有的研究资料为基础,结合笔者的司法实践经验,以期能够对司法实践中缓解与遏制决恶意诉讼问题作出贡献,乃是本文之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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